社評
  “法官終身負責制”無疑是一把懸在承辦法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。引進公眾監督,接受公眾檢閱,才能贏得公眾信任。
  廣東各級法院將實行案件質量和辦案責任由承辦法官終身負責,信訪人如實施極端行為或發生影響社會秩序重大的信訪事件,將實行責任倒查,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 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“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,完善主審法官、合議庭辦案責任制,讓審理者裁判、由裁判者負責”。廣東省各級法院實行承辦法官“終身負責制”,可視作“由裁判者負責”精神之體現。
  法官為什麼會判錯案?主客觀原因皆有。主觀大體有二:一在判決水平,一在主觀故意。先說職業素養,一般而言,法官判決秉持“法律有明文規定的,按法律判決;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,按法律的精神來判決”的原則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,就要取決於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對公平、正義的理解,取決於法官的良知。水平不足、良知稀缺,對公平、正義的理解就會有偏差。主觀故意,很多時候是因為法律天平的另一端放置的是利益而不是“砝碼”,法官被利益矇蔽雙眼,讓法律蒙羞。
  客觀亦主要有二,一在司法地方化,一在司法行政化。地方法院的人、財、物都依附於地方政府,司法過程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影響是不可避免的。地方保護主義是這種影響的常見形態,“服從地方大局”、“為地方的發展保駕護航”之類的口號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。至於行政化,“老法官”、山西省高院院長左世忠曾透露一個細節:“在司法實踐中,審判委員會往往是在聽取承辦人彙報案情後、經討論直接作出案件結論,而後承辦法官遵照會議決定直接執行。”法官的裁判權力被架空,就會出現“判者不審、審者不判”現象。追究起來,“不審”的“判者”恐怕遠不止一個審判委員會。法官頭上除了法律,還有若干個“婆婆”。
  “法官終身負責制”無疑是一把懸在承辦法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——冤假錯案一旦被證實,哪怕你晉升、調動工作甚至退休了,都不能免責。責任如影隨形,一方面督促法官潔身自好、不被利誘,在審判過程中不受利益因素左右;另一方面倒逼法官提高主體責任意識,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更加主動抵制部分外來干擾,維護自己依法獨立判決的權力。同時,有助於法官提高個人修養,政治的、道德的、業務的。得以順利實施的話,此項制度將有助於解決法官的一些主觀問題,至於客觀困境,則可能力有不逮。
  權責對等是公共管理應該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,法官也不例外。如果法官行使了獨立裁判權力,適度擔責是必要的。如果不是這樣,憑什麼讓法官一個人為他人或集體作出的判決承擔錯案風險?權小責大既不公平,也無助於防範錯案的發生。坐實“由裁判者負責”,必須保障“讓審理者裁判”,法官裁判權保障則需要內外兼修,清理司法地方化、行政化是為外部治理。
  “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,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。”推動司法公開,引進公眾監督,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敦促法官以更加嚴謹、細緻的工作,以更公平、公正的判決,接受公眾檢閱,贏得公眾信任。
  練洪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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